一、請先詳閱 「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規則」。
二、申請時間
階段 |
第一階段 |
第二階段 |
申請項目 |
研究所應屆畢業生成績審核 |
碩士學位考試申請審核 |
申請時間 |
上學期 8月1日至11月31日止 下學期 2月1日至 4月31日止 |
申請截止日 上學期 註冊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下學期 註冊日起至5月31日止 |
三、申請資格
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,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:
1.修業逾一學期。
2.不包括畢業論文,至少修滿24學分並修畢本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。
3.已完成論文初稿。
4.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研習(至少6小時),且成績及格者。
5.參與相關領域研討會及非本人計畫學位口試「至少各一場次」,並檢附「研究生學術活動參與紀錄表」以資證明。
6.須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。
二、應繳資料 (相關表單請於學位管理系統夾檔)
1.修習科目學分及成績單(請至D棟1F總務處旁自動繳費機申請)。
2.學位考試指導教授同意書。
3.學位考試審核表。
4.學位考試摘要表。
5.研究生學術活動參與紀錄表。
6.學術倫理教育課程研習證明(至少6小時),且成績及格者。
7.無違反學術倫理申明書。
8.第二次論文原創性檢核比對報告【比對結果總相似度須低於20%】(不含封面、目錄、表目錄、圖目錄、參考文獻及附錄)(自行於比對系統列印)。
三、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委員
1.以三或五人(應含校外委員一至二人)為原則,由指導教授推薦,經所長及院長同意後,簽請校長遴聘之,由審查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,
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。
2.碩士學位考試委員,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主題有相關之學經歷外,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(1)現任或曾任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者。
(2)擔任中央研究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研究員、副研究員者。
(3)獲有博士學位,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。
(4)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、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,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,認定資格符合下列兩項者。
A、曾發表相關學術期刊論文或著有專書;曾取得國內外專利者。
B、曾獲國內外政府部門或專業團體之學術獎項者。
3. 凡為研究生之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、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,不得擔任其論文指導老師及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委員。
四、碩士學位考試異動申請
因故需要更改審查日期或項目異動,應填寫「碩士學位考試異動表」,送交所辦辦理。
五、碩士學位考試撤銷申請
已申請碩士學位考試之研究生,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,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,應填寫「碩士學位考試撤銷申請書」,
送交所辦報請撤銷該次碩士學位考試之申請,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,以乙次不及格論。
六、 碩士學位考試論文初稿寄送審查委員
學生應於審查前兩周將「審查委員邀請函」及已裝訂之「論文初稿」郵寄或親送至各審查委員。
七、舉行時間、方式
1.學位考試應於研究生申請之「學期結束日前」舉行。
2.學位考試以「公開」方式舉行口試,本所事前公布考試時間、地點及論文題目(請考生先行與所有考試委員確認日期、時間後向所辦回報)。
八、口試前準備事宜
1. 研究生須於審查會議前,自行佈置場地、準備相關器材。
2. 若有需要發函致審查委員及其服務機關,或有其它需求請於審查日「前兩週」告知所辦公室。
3. 研究生須至所辦公室領取「口試委員領款收據」,以及「試務人員簽到表」,費用請由指導教授先行代墊,計畫審查結束後將相關資料交由碩士班秘書
核銷後支應予墊付人員。
(1) 校內外委員出席費用依本校規章「研究生論文指導費暨資格考、學位考試口試費用支給辦法」支應。
(2) 研究生資格考、學位考試之口試費用,核發標準如下:
A、校外委員:每名委員各為 1,500 元。校外委員依交通工具收執憑證核實報支交通費,不得報支住宿及膳雜費。未檢附交通工具收執憑證時,
林口本部教學單位邀請中南部及東部機關學校委員支給每位 2,000 元,邀請北部(含新竹以北)機關學校委員支給每位 1,000 元;嘉義分部教
學單位邀請北部(含新竹以北)及東部機關學校委員支給每位2,000 元,邀請中南部機關學校委員支給每位 1,000 元。
B、校內委員:依專任教師職級核發鐘點費 1 小時。
4. 研究生應於口試日「兩周前」,將「審查委員邀請函」、已裝訂之「論文初稿」及相關資料逕自郵寄或親送給審查委員。
5. 請研究生主動聯繫口試委員的交通和其它需求,並回報系辦公室,並與碩士班秘書確認作業方式。
(如:委員需申請停車抵免卷,提供姓名、電話、車牌號碼)。
6. 審查當天所需之器材(相機、腳架)及場地,研究生請於提出申請時,一併向相關單位自行辦理預借。
7. 研究生須於審查前,自行佈置場地、準備相關器材。
九、繳交學位考試成績
1. 論文計畫審查結束後,指導教授須於「一週內」將委員們填寫的「碩士學位考試評分表」及「碩士學位考試總評表」送至所辦公室存檔備查。
所辦公室於學期結束前將研究生之學位考試成績送交教務處登錄。
★「碩士學位考試審定書」請研究生自行妥善保管,後續會使用於定稿論文內頁,以作學位考試通過重要證明文件。
2.考試成績由全體出席考試委員(至少需達三人(含)以上)所評分數平均計算之(以七十分含以上及格)。
若有二分之一(含)以上考試委員評定不滿七十分,以不及格論。
3.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,其修業期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,重考以乙次為限;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,應令退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