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修業年限
(一)依據本校「 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 」第70條規定:
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。在職進修研究生未修滿應修科目、 畢業學分或未完成學位論文得申請延長一年。學生因懷孕、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,得延長修業年限。身心障礙學生得依 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。